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

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