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村寨安全的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