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有关单位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成年人,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拒绝。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