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绿地率、设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