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项目施工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体制分工的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