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项目施工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体制分工的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