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绿地率、设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