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需要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的建设投资。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完成绿化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