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需要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的建设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完成绿化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