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绿化建设,对村旁、宅旁、路旁、水旁进行绿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