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施工审批程序涉及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依据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对绿地率、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