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就重大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对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需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