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已满;(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无职业禁忌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