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正确使用报站器,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

(三)统一着装,规范服务,礼貌待客,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向乘客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四)载客运营中不得有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

(六)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

(七)按照运营方案正点运行;

(八)不得载客充加燃料;

(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十)其他有关运营服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