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容车貌符合有关规定;(二)设置运营标志标识、配备运营设施;(三)配置车辆视频监控设施和公共汽车客运智能指挥调度设备;(四)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爆玻器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更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