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报废年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检测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运营条件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停止运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