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由于道路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道路改造、重大活动等因素影响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临时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的决定,及时通知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