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