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内,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客量变化、公众需求及道路变化情况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对线路的走向、长度,车站,车辆配置数量,首末车时间等做出调整。

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