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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