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本条例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