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列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的房屋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现场查看人员应当对房屋查看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当有查看人员及申请人签字。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配合,不配合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