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夫妻,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一)夫妻一方为非农牧业户口,另一方为农牧业户口的;(二)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在州内,另一方户口在州外的;(三)夫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