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六条已废止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四)预告登记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