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在建房屋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施工许可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