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五)房屋用途依法批准发生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