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