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已废止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