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