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