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