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第三十二条有效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