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