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地下管线第三十条有效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