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