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