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