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