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