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