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二)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三)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