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火栓。商业密集区、文物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