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