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
(三)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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