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未依法约定流转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转出方有权自主决定收回承包地,但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受让方。承包地收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耕种期开始前。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的除外。

转出方依照前款规定收回承包地的,应当对受让方就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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