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立法工作人才,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干部队伍。通过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学者访问等多种途径,创造有利条件,提升立法干部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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