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投资单个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单个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增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