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