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四章 排污许可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排污单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合格材料;取得总量指标的缴款凭证或者总量指标划拨的相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除满足上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