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二)冷却、洗涤、工艺、车辆冲洗等生产经营用水;(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核定使用再生水供水量。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