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

再生水供水企业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用户签订用水合同。

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再生水用途。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