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冷却、洗涤、工艺、车辆冲洗等生产经营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核定使用再生水供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