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冲突时,应予以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提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修改方案,修改方案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划编制程序修改。修改过程中,应当有参与制定和评审原规划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